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785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烈钰,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河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金港路48号美林假日花园商业中心1区2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6H。
经营者:邹红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河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