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2702号原告: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6-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昀娜,经理。
被告: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15号3层301-024。
法定代表人:张乐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女,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原告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联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一慧众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旺联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