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65号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宋老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艾森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575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缪海。
被告: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冲。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艾森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