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2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钊,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