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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230号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郭子琦,总经理。

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吉恒锋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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