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06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候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苑,女,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以诉前调解阶段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