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11号 原告:777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
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营业执照号:312-86-01420。
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广州正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35199Y。
法定代表人:韩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单位: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14268667。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男,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288号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113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6Q420J。
代表人:郭伟洪,该店投资人。
原告777株式会社与被告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777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777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777株式会社撤诉。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