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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与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201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与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777株式会社(THREE SEVEN CORPORATION);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11号 原告:777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

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营业执照号:312-86-01420。

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广州正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35199Y。

法定代表人:韩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单位: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14268667。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男,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288号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113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6Q420J。

代表人:郭伟洪,该店投资人。

原告777株式会社与被告石狮市冕项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777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777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777株式会社撤诉。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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