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9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查明,2021年3月17日,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