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40945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知味回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餐饮街路东南向北第七间731号。
法定代表人:罗健。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味回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