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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6号
案件名称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协力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104国道以东、古泉街以南、玻纤南路以北泰山玻纤成品库二(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志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杰,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协力拓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滨。

上诉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尔杰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协力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山玻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为玻璃纤维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根据其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对玻璃纤维生产方法的改进,而由该方法所生产的玻璃纤维属于现有产品,并非新产品,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仅可能涉及对涉案专利方法的使用。

本案中,协力拓公司的涉案行为仅是销售玻璃纤维,不可能涉及对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汇尔杰公司在本案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发生在北京市,协力拓公司属于汇尔杰公司为了改变本案管辖所虚增的当事人。

泰山玻璃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泰山玻璃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汇尔杰公司辩称:第一,泰山玻璃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协力拓公司销售由涉案专利方法直接制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协力拓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审被告协力拓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内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泰山玻璃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为玻璃纤维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仅可能涉及对涉案专利方法的使用,协力拓公司仅是销售玻璃纤维,不可能涉及对涉案专利方法侵权,因此属于为了改变本案管辖而虚增的当事人”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汇尔杰公司主张协力拓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泰山玻璃公司生产的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将协力拓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符合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泰山玻璃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泰山玻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关 键 词 管辖;

被告住所地;

方法发明;

直接获得的产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协力拓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人实施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其住所地可以作为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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