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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聪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164号
案件名称潘聪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聪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聪智,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浩然,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聪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潘聪智及辩护人杨燚、何浩然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潘聪智租用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梓元南街C06档、梓元南街11号微八逸居酒店8305写字楼、越秀区走马岗中心巷17号8库等处,销售假冒HERMES、MONTBLANC、GUCCI等注册商标的皮带及皮带扣。

2019年7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潘聪智及其雇佣的工人,缴获假冒GUCCI、MONTBLANC、HERMES等注册商标的皮带及皮带扣一批。

经鉴定,上述的皮带、皮带扣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带324条,共价值人民币19926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聪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聪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聪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聪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涉案赃物估价过高。

被告人潘聪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潘聪智销售的产品,确实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和授权,被告人潘聪智经营的广州都派贸易有限公司,已经获得法国赫玛仕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授权都派贸易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商标标识“H”,且该商标确实属于有效的注册商标,本案与一般的制假售假案件有显著区别,被告人潘聪智主观恶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潘聪智犯罪金额较低,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价格畸高,本案可以查明实际交易价格,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移送的广州都派贸易有限公司(瑞丰皮具)的销售单据显示,涉嫌侵权产品账单中记录的是“4.0版扣彩带”的产品,销售单价为8.5元/条,按照每条皮带销售平均价10元的销售价格,324条皮带总价值为3240元,其他已经销售的带了“H”皮带头的皮带,总价值为117103元。

本案销售金额应该认定为120343元。

公安机关缴获的324条带“H”标识的涉嫌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构成犯罪未遂,对于已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被告人潘聪智获利较少,造成社会影响较小。

再次,类案同判是法律本身具有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由贵院审判的“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犯罪金额远高于潘聪智的犯罪金额,贵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潘聪智是家中经济支柱,其妻子、年幼的子女,年迈的父母,亟需被告人的照顾与支持,被告人潘聪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潘聪智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潘聪智租用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梓元南街C03档、梓元南街11号微八逸居酒店8305写字楼、越秀区走马岗中心巷17号8库等处,销售假冒HERMES、MONTBLANC、GUCCI等注册商标的皮带及皮带扣。

2019年7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潘聪智及其雇佣的工人,缴获假冒GUCCI、MONTBLANC、HERMES等注册商标的皮带及皮带扣一批。

经鉴定,上述的皮带、皮带扣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带324条,共价值人民币199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皮带扣等;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都派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法国赫玛仕公司商标持有人授权广州都派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商标标识委托、特约经销书、精粹知识产权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涉案品牌的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恒勤知识产权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涉案品牌GUCCI出具的商标侵权投诉请求书、开云公司的授权书、GUCCI的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现场鉴定和产品价格证明等材料、上海贞观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涉案品牌HERMES及LACOSTE等品牌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潘聪智户籍材料;

证人陈某甲、周某、池某、陈某乙、胡某、丁某、徐某、梁某、龚某的证言;

被告人潘聪智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5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聪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聪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潘聪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聪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聪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缴获的销售单据记录中的“4.0版扣彩带”即为本案侵权产品,销售价仅为8.5元/条,应按照每条皮带销售平均价10元计算涉案金额的意见,经查,上述单据中“4.0版扣彩带”并不能从字面上判断为涉案的侵权产品,且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据此认定就是本案的侵权产品及销售价格,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在产品无标价及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涉案金额经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1992600元,该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聪智经营的公司确有销售自有品牌及他人授权销售的品牌的皮带,并非专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潘聪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潘聪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聪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皮带扣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莫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艳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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