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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州市明启五金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6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州市明启五金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州市明启五金建材批发部;金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胶州市明启五金建材批发部,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屯村。

经营者:金勇。

被执行人:金勇,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明启五金建材批发部、金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57.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金勇名下存款4355.99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05.99元。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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