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8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新感觉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农服装城一群体一层1001#。
经营者:蒋碧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新感觉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