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4464号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东大路2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B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MT2NY7P。
法定代表人: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颖,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锦目,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鱼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横路5号313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JYF9Y。
法定代表人:陈思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鱼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