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09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晓孟,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晓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