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90号原告:欧婵娇,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潮锋,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铮,广东鼎柱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婵娇与被告陈潮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月26日立案,原告欧婵娇于***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