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82号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乙月,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轶泽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大梁村9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轶泽童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卫忠、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河北轶泽童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2019年11月2日,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