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93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佳佳裕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沙江路御景城2栋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4。
经营者周耀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