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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焦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379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焦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焦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初1379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下呈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焦阳,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焦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1830126151.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制造、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家具公司,每年在产品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并且能确保优质的售后服务,由此赢得了国内外众多客户的青睐,营业额逐年上升。

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床架(32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830126151.0”,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26日,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

该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之日起已按期缴纳了包括年费在内的所有应缴费用,该专利权至今有效且稳定,其保护范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为准。

原告通过调查取证,及西安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中联分公司披露的入驻信息显示,被告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其在西安居然之家中联至尊店商铺内公然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该“床架”因其高品位、高品质的特点,售卖价格极其昂贵,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专利产品销路受阻,所涉专利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告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产品的种类相同,对应的设计特征完全相同及由此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亦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设计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对外公开。

现有设计只要是构成了,不论任何原因均成立。

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QQ空间及微信朋友圈均是公开的,进入空间不是通过好友进入,而是直接进入,登录链接即可;

微信的权限是不可以更改的,上传的时间是明确的,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QQ空间及微信朋友圈的实际控制者并非被告;

QQ空间与微信的用途均是商业用途,综上,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设计是现有设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床架(322)”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6月26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830126151.0。

该外观设计产品系用于日常起居休息用床,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2019年3月15日原告缴纳了专利年费。

2019年3月6日,经原告申请,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共同来到西安市XX环XX路XX段明光路口东侧居然之家中联至尊店四层门面房门头显示为“艾维斯”的店内,原告委托代理人用公证人员的手机对床和沙发进行拍照,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

对上述过程,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出具了(2019)西新证民字第221号公证书。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2019)浙玉证字第1217号公证书、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2019)浙玉证字第1218号公证书,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证据是6月21日作出的,其在涉案专利设计过程中有大量的人员离职,也不排除其有外加工。

所有公证书的人员没有身份确认,QQ空间的照片上传日并不等于公开日,按照空间的属性,QQ空间对于相册从保密改为公开的时间是具有随意性的,QQ的修改名称和内容,尤其是修改名称也具有随意性,对于QQ的使用方,2019年修改名称之后,2016年发布的名称也会相应修改,不能确认公开日当时就是这个QQ名称和内容。

公证书未体现任一QQ账号登录就可以进入公证书上的QQ空间,第一页出现的操作截图就直接是该QQ空间,不能证明任意QQ就能进入该QQ空间。

微信朋友圈的微信无法确认,可以显示该朋友圈是仅限好友才可以打开的朋友圈,微信朋友圈对于微信好友有上限设置,且具有私密性,不属于公开;

2019年微信名称修改之后,2016年发布的名称也会相应修改。

庭审中,被告认可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但不认可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原告提交的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实际销售了该产品。

被告认可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公证书中的床架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构成相同。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入驻信息披露证明、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ZL201830126151.0号““床架(32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的专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所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现实中,任何一项设计都不可能被国内外所有公众所知悉,专利法所规定的现有设计应当指该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具有被获知的可能性。

本案中,被告以1360609265的QQ空间相册的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首先,QQ空间系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其相册中的图片来源于用户上传,图片上传时间由该网站后台服务器实时记录、自动生成。

根据1217号公证书记载,床架图片的显示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综合考虑腾讯公司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及QQ空间网站长期以来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定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其次,根据1217号公证书记载,任意QQ账户登录均可进入该QQ空间相册,且该QQ空间主要用于向不特定公众推销产品,可以认为涉案图片在上传后对不特定公众公开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上传至网络,且处于公开状态。

本案中,原告认可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图片的床架设计相同,综上,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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