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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04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4知民初9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办事处英才街11号L1号楼1单元1-2层1号。

经营者:赵岩。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以下简称大脸先生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彼格菲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脸先生鸡排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彼格菲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3155362号、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大脸鸡排”是原告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29类肉类产品、32类饮料、35类广告加盟以及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系列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鸡排零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大脸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大脸先生鸡排店缺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彼格菲斯公司是核准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第13155362“大脸鸡排”文字商标、核准在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等商品上第11867796号“大脸鸡排+墨镜卡通形象”组合商标、核准在第35类广告等第11256760号“大脸鸡排+墨镜卡通形象”组合商标、核准在第29类鸡肉食品等商品上第8977228号“大脸鸡排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2018年11月20日,彼格菲斯公司委托赵瑞江到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保全。

2018年11月22日,公证人员郑某、刘某跟随赵瑞江来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的“大脸鸡排”店铺(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购得了鸡排一份,价格12元。

上述过程有公证处的人员全程进行监督。

以上有(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015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当庭拆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塑料包装袋及纸质包装袋各一个,上面均印有“大脸先生鸡排”及墨镜卡通形象,标志与“大脸鸡排+墨镜卡通形象”商标构成相似。

另查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经营者赵岩,经营地址为郑州市惠济区迎宾办事处英才街11号L1号楼1单元1-2层1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有义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高效的保护。

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仅是对法律及司法机关的藐视,还反映出其漠视他人知识产权、拒不悔改的主观心态,更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和公正裁判的司法成本。

故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完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销售鸡排所使用的包装上的“大脸先生鸡排”和墨镜卡通形象与原告第11867796号注册商标相似、服务类别相同,其店铺悬挂的门牌“大脸鸡排”及墨镜卡通形象与原告第11256760号注册商标相似、服务类别相同,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经营情况、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第11256760号、第118677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先生鸡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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