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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彭慧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771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彭慧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彭慧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71号之一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慧慧,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慧慧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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