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401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在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道坡小区A16栋101-104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夏侯玉利。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在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