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77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
注册号:441********5370。
经营者:彭日耀,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78。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得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