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55号原告:李剑武,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已注销)。
经营者:刘成芳,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剑武与被告深圳市贝美嘉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已注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日,原告李剑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剑武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李剑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剑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