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7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贺南。
系五华县安流镇贺南百货商店的原经营者,现该百货商店已于2019年3月20日注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云。
系张贺南的妹妹。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贺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张贺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