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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骏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刘小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520号
案件名称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骏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刘小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骏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刘小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20号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骏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骏弘(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未在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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