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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5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98号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华,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组。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具有动态二维码的电子卡片”、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已经与被告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4.4元,减半收取1262.2元,由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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