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98号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华,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组。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具有动态二维码的电子卡片”、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已经与被告火苗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4.4元,减半收取1262.2元,由原告深圳市融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