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97号原告:广州关键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谢驰,分别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金帆智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冯乙梓,分别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冰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李蓝媚,分别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关键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键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帆智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佛山市冰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蓝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关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帆公司和冰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关键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被诉产品的专用模具。
金帆公司和冰蓝公司赔偿关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关键公司是专利号ZL**************“野战光缆快速连接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8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授权。
关键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金帆公司、冰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关键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涉嫌侵害关键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金帆公司的经营地点存放大量被诉产品,该经营地点张贴了冰蓝公司的企业标识。
经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相似,被诉产品落入关键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金帆公司和冰蓝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关键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金帆公司答辩:请求驳回关键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金帆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且关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金帆公司存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
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关键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无事实依据。
冰蓝公司答辩:请求驳回关键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关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冰蓝公司存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
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关键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无事实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冰蓝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2136号)》,宣告ZL**************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现关键公司因据以起诉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丧失了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与本案不再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关键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关键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