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97号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科技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颜灵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映曦,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存正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存正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