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2647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象定,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穆海燕、陈历辛,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象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彭象定及其辩护人穆海燕、陈历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彭象定未经授权,在晋江市临时加工点,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
2019年6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临时加工点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彭象定,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330双、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2736双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408双。
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81631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彭象定预交罚金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象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财物入库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投诉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证人陈某、周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象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象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象定归案后坦白、侵权商品未流入市场、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彭象定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被告人彭象定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对被告人彭象定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象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330双、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2736双、假冒“”“”注册商标的童鞋408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李绵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鹤鹤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