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19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万嘉旺百货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同德昆明广场6幢40号商铺。
经营者:徐荣良。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万嘉旺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