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09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响当当饰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湖北宝丰工业区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D。
经营者:黄玉,男,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响当当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