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78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蒙福,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良静,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蒙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