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执2634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湘阴县马建良食品商行、马建良: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湘阴县马建良食品商行、马建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31日,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湘阴县马建良食品商行、马建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马建良履行本院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马建良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405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0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