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8层807-4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卓越融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凤城路16-2410户。
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青岛卓越融亿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