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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美白勺电器有限公司、杨典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737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美白勺电器有限公司、杨典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美白勺电器有限公司;杨典葵;张维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初737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美白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 中乡坂头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8743752XD。

法定代表人:张维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杨典葵,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 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凤北村委草湖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 440526196911243514。

被告:张维立,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兴华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321197309210919。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美白勺电器有限公 司、杨典葵、张维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 11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 -2- 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 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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