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004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市天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区中心路拐角处。
法定代表人:欧海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惠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并定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