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7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旺发商行。
住所地:开远市人民北路甸中旅社4号。
经营者:李巧菊。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旺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