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1900号原告: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26号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孙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湘天缘涂料厂,经营场所:湖北省天门市杨林办事处青年创业园。
经营者:胡琼华。
原告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湘天缘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门市湘天缘涂料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