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51号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RF252C。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董事长被告:禹王台区辉煌水暖洁具商店。
经营场所:禹王台区繁塔街2号楼1单元2号,注册号:410205605015864。
经营者范卫东。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禹王台辉煌水暖洁具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