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689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食之优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和丰路****101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李鸿桂,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食之优品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