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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6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01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47号院和富苑商住楼1号楼附4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鑫香榭丽西门南侧商服。

经营者:高连香,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大庆高新区明视达眼镜店赔偿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姜雅文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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