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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与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77号之一
案件名称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与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VolvoLastvagnarAktiebolag),住所地瑞典王国哥德堡市。

授权代表:尼尔斯·拉格维思特·莱曼(NielsLagerkvistLehmann),沃尔沃集团知识产权部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朝训。

被执行人: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朝训。

本院在执行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与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苏LGXXXX的车辆(车辆品牌:开瑞牌,车辆识别代号:039362)。

期限贰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苏LGXXXX的车辆(车辆品牌:五菱牌,车辆识别代号:121282)。

期限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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