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694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丰容百货便利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注册号为441********6246。
经营者:黄奕洪,男,1973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3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丰容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东莞市长安丰容百货便利店就本案的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丰容百货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