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588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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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千千汇进出口专营店。
经营者:王永福,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
经营者:王永福,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
经营者:王永福,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千千汇进出口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