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2226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娟,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杨小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罗莱公司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小娟停止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审理中,罗莱公司撤回不正当竞争、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
2.判令杨小娟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小娟承担。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
其罗莱品牌获得“江苏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其依法取得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发现罗杨小娟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罗莱专柜8888”的店铺,销售“罗莱家纺蚕丝被100%桑蚕丝冬被子母被春秋被夏被芯双人单人保暖被”的商品,侵害了罗莱公司的商标权利。
被告杨小娟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罗莱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
批发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等的上市企业。
罗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取得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商品,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
均处于商标有效期限内。
据淘宝公司披露,杨小娟在淘宝网开设店铺,ID:“床上用品家纺店888”。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罗莱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玉诗、林姗姗的申请,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2143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林姗姗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26日,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等信息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保全所取得的证据文件(见公证书附件1、2)实时存入公证处服务器。
蔡玉诗于2020年11月5日、11月16日,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收到的邮件(包裹)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取得的证据文件(见公证书附件3)实时存入公证处的服务器。
上述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日起未被修改,与当日页面内容、现场情形相符,证据文件生成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存于公证处。
上述邮件(包裹)本公证处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店铺名称为“罗莱专柜8888”,掌柜:“床上用品家纺店888”。
商品名称为“罗莱家纺蚕丝被100%桑蚕丝冬被子母被春秋被夏被芯双人单人保暖被”,售价268元-678元,该商品页面上使用了“”的标识,显示当月交易成功34件。
林姗姗支付268元购买该商品1件,运单号码TT6601155188649。
审理中,罗莱公司当庭出示所购买的物品,该物品外包装上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封条完好。
打开后,邮包包裹上粘贴的快递号为TT6601155188649,内有红包手提袋1个、被子1条。
手提袋的金属标签上使用了“”的标识,被子的吊牌上使用了“”和“罗莱家纺”的标识,水洗标、角标上使用了“”的标识。
罗莱公司认为,“罗莱专柜8888”店铺及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罗莱专柜”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民事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杨小娟作为“罗莱专柜8888”网店的经营者,应对该店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罗莱专柜8888”在其店名、商品上使用了“罗莱”、“罗莱家纺”、“”的标识,所售商品实物上使用了“”、“罗莱家纺”、“”的标识,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经比对,上述标识与罗莱公司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相同,“罗莱专柜”与“”近似,容易造成商品混淆。
被控侵权商品非罗莱公司生产,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类别,“罗莱专柜8888”的行为侵害了罗莱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罗莱公司就损失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杨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6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杨小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