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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9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32组。

法定代表人:王安刚,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之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被告炫之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炫之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炫之晴公司赔偿富安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

富安娜公司依法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被子、被套、被罩、床单等。

其中“”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炫之晴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平台“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店铺中擅自销售侵害富安娜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请求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炫之晴公司辩称,其在2020年6月开设网店,所售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富安娜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已于2021年3月停止侵权。

其无生产设施及仓库,所售商品来源于家纺市场,富安娜公司请求赔偿过高,愿意赔偿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富安娜公司经核准注册,分别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罩等。

炫之晴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布料纺织加工;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等。

同年6月,炫之晴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家用纺织品,网店名称为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根据松间泉(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黄艺新的申请,对商家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品侵犯富安娜公司权益的取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2020)闽厦开内字第9648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2020年6月28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百世快递邮包二件(运单号557013316225846、557013316143163),经公证员周某,4和工作人员刘晓韩查看上述邮包包装完整。

6月29日、30日,黄艺新来到公证处,在周某,4和刘晓韩的监督下,对上述邮包的现状、快递详情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密封后交由黄艺新保管。

所拍照片作为附件收录在公证书中。

6月30日,黄艺新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打开“阿里巴巴”APP,依次点击“我的-1688帐号登录”,出现相应界面:点击“全部”,出现相应界面。

在上述界面中,点击“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项下的“新款优享富安娜四件套纯棉娜正品简约植物床单四件套双人1.8床上用品”,出现相应界面。

点击“查看物流”、“展开物流记录”、浏览与“炫之晴纺织品”的聊天记录、“工厂信息”,出现相应界面。

黄艺新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取得的界面进行截屏并打印,作为附件收录的公证书中。

附件中显示,商家为炫之晴公司,“新款优享富安娜四件套纯棉娜正品简约植物床单四件套双人1.8床上用品”的售价为93元。

审理中,富安娜公司出示由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封存的实物。

经当庭检验,实物外包装上公证处粘贴的百世快递单及公证封条完好。

运单号为557013316143163,打开外包装后,内有手提袋、吊牌各1个,床上用品1件。

经比对,手提袋上印有“”、“FUANNA”的标识,吊牌上印有“富安娜家纺”的标识。

另查明,2020年12月,炫之晴公司在1688网站上又开设网店,所售的床上用品上仍使用了上述标识。

审理中,富安娜公司认为,案涉床上用品非其生产,所使用的标识与其享有的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无证据证明炫之晴公司有侵权库存,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富安娜公司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炫之晴公司在其网店商品上使用了“优享富安娜”,所售床上用品手提袋上,使用了“”、“FUANNA”、“富安娜家纺”的文字、标识,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富安娜公司第1390000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相同,“优享富安娜”、“富安娜家纺”与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近似,误导消费者。

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类别,炫之晴公司未经富安娜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富安娜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炫之晴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富安娜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炫之晴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富安娜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8000元。

另富安娜公司不能证明炫之晴公司存有库存侵权商品的事实,其要求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南通炫之晴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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