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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良缘佳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48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良缘佳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南山区良缘佳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4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良缘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园村新三坊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9。

经营者:苏述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良缘佳百货店(以下简称“良缘佳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良缘佳百货店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樱花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良缘佳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公司享有的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良缘佳百货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樱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良缘佳百货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樱花公司司承担人民币705元,良缘佳百货店承担人民币345元。

上诉人良缘佳百货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良缘佳百货店赔偿樱花公司人民币3000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樱花公司负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良缘佳百货店赔偿15000元太高,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樱花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良缘佳百货店对侵权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良缘佳百货店主张判赔金额过高,本院认为,樱花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良缘佳百货店侵权遭受损失及良缘佳百货店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一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良缘佳百货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樱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良缘佳百货店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并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良缘佳百货店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良缘佳百货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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