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85号原告:莫小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豪格空间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邓荣红,女。
被告:宋志能,男。
原告莫小银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豪格空间灯饰门市部、被告宋志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莫小银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豪格空间灯饰门市部、宋志能的起诉。
本院认为,莫小银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豪格空间灯饰门市部、宋志能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莫小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