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09号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理人: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予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予鑫,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荣,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公司)与被告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多多公司)、被告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勤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逸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0元;

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4390元;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螺纹编织数据线”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二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麦多多公司包装、被告联勤公司销售的,二被告是关联企业;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3.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

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螺纹编织数据线”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8年9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涉案专利产品用于传输电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花纹、图案及其组合,最能表明产品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涉案专利最新缴费日期为2020年1月7日。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8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5月29日,被告麦多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并被受理,案件编号第6W11550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第470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二被告认为,根据该无效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设计要点为“表面为呈麻花辫的交叉纹路,并因编织形成了横向凹凸”,而被诉侵权产品既没有麻花辫的交叉纹路,也没有横向凹凸,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告麦多多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提交的对比文件1、2、3均为表面较平、斜向图案且无交叉编织效果,被认定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区别,而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设计1、2、3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

2019年8月,原告代理人在被告联勤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麦多多旗舰店”内支付150元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麦多多苹果数据线”3条并收取货物,网页显示产品库存70件,以上购买和收货过程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南证字第第21673号、21674号、21716号公证书为证。

原告还向该公证处支付了4390元公证费并有发票为证。

庭审中拆封上述公证书记载的被诉侵权产品可见,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等处均有“Mcdodo”字样标识,背面还有被告麦多多公司的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

原告认为,根据二被告在企查查上的自我介绍,二被告均有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周边配件的经营项目,故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二被告共同制造、销售的。

二被告认为其自我介绍并非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且未指向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二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多处差异,且根据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设计要点为“表面为呈麻花辫的交叉纹路,并因编织形成了横向凹凸”,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麻花辫的交叉纹路或横向凹凸,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

二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11月第127期《通信天下》刊物,二被告主张其中标题为“深圳市嘉亿翔科技有限公司”的水纹线专利产品页面第一行第5、6个产品图片为现有设计对比文件1;

2.2017年12月第128期《通信天下》刊物中标题为“东莞市昕宇电子有限公司”页面“牛仔时尚”字样下方的产品图片为对比文件2;

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新浪微博用户“省钱日志”于2017年10月29日发布的微博文章图片“安卓数据线全铜芯”为对比文件3;

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新浪微博用户“Swaggy-xiao”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微博文章图片“苹果牛仔数据线”为对比文件4。

二被告认为上述4个对比文件均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实质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现有设计对比文件图片见附件三。

另外,二被告还提交了http://www.sztxtx.com网站介绍《通信天下》专刊的相关网页打印件,主张该刊物没有版号信息,是在通信天下网站发布的,在3C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被告还主张原告曾在2020年5月第154期《通信天下》上发布广告,因此该刊物登载的产品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原告认为,《通信天下》不是公开出版物,可以随意印刷;

对对比文件3、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认可,但4份对比文件均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明显区别,旋转方向完全相反。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被告麦多多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第470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被告麦多多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本案现有设计对比文件1、2、3作为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比文件1(在2017年11月第127期《通信天下》刊物内)表面较平,形成斜向图案但未体现交叉编织效果,与表面交叉编织纹路明显并形成横向凹凸的涉案专利外表视觉差异较为明显,具有明显区别;

对比文件2(在2017年12月第128期《通信天下》刊物内)表面较平,形成斜向图案,未体现交叉编织效果,而涉案专利表面交叉编织纹路较明显并形成横向凹凸,两者差异较为显著;

对比文件3(新浪微博用户“省钱日志”发布的)表面相对较平的斜向纹理与涉案专利表面较为立体的交叉编织纹理视觉差异较为显著,亦存在明显区别。

关于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公证费4390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

另查明,被告麦多多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

被告联勤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零售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为专利号ZL××××××××××××××、名称“螺纹编织数据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二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3.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4.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螺纹编织数据线,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认定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的表面为朝单一方向旋转的螺纹,涉案专利设计表面则为呈麻花辫状的交叉纹路且因编织形成了横向凹凸,二者在表面纹路的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二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等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本案中,二被告提交的是《通信天下》刊物图片及微博图片各两份,本院认为,《通信天下》刊物虽不是正规出版物,但从发行方式和获取途径看,该刊物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并且被告提供了两期连续的刊物证明其是真实连续发行的,在原告不能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真实性。

二被告提交的两份刊物显示的时间以及可信时间戳显示的微博图片发布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二被告提交的四份文件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

将对比文件1即2017年第127期《通信天下》刊物中标题为“深圳市嘉亿翔科技有限公司”的水纹线专利产品页面第一行第5、6个产品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可见,二者在花纹图案样式上无实质性差异,即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将对比文件2即2017年第128期《通信天下》刊物中标题为“东莞市昕宇电子有限公司”、带有“牛仔时尚”字样的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可见,对比文件2仅有部分角度的视图且蓝色牛仔材质线上仅有部分黄色编织线,明显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方法所呈现的外观存在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并非对比文件2的设计,故二被告以对比文件2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将对比文件3即新浪微博用户“省钱日志”于2017年10月29日发布的微博文章图片“安卓数据线全铜芯”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可见,该微博图片上的数据线螺纹旋转方向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反导致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二被告以对比文件3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将对比文件4即新浪微博用户“Swaggy-xiao”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微博文章图片“苹果牛仔数据线”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可见,对比文件4蓝色牛仔材质线上仅在侧边有部分黄色编织线,明显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编织方法所呈现的外观存在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并非对比文件4的设计,故二被告以对比文件4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被告以对比文件1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和包装盒上均有“Mcdodo”标识,包装盒上标注有被告麦多多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结合二被告的自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麦多多公司制造、销售,被告联勤公司销售的。

原告主张二被告存在共同制造、销售行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实质性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据此,被告麦多多公司制造、销售,被告联勤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故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43.9元,由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